一种意见认为这属于一起民事纠纷,王某的行为为不当得利。理由是王某得到这2000元没有法律的上原因,一方得利,一方受损,受损和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侵占罪。理由是侵占罪是指将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占为已有,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徐某忘记拿的2000元属于徐某的遗忘物,且数额2000元已达侵占罪的规定,故王某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也触犯了刑律,但构成的是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是秘密将他人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此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将2000元放入弧形槽,钱虽然离开了银行工作人员的控制,徐某也没拿起,但弧形槽属于银行的监控范畴,一切还在银行的控制范围,而王某在取钱时乘银行工作人员不注意,拿起2000元匆忙离开,此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张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