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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继承的开始
发布日期:2013-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讲义:继承的开始。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继承的开始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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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开始的时间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对于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

(2)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那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注意两点:

A、虽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但是能够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按照实际情形处理;

B、“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的真正含义是“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因为这种情形的大前提就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张甲、王乙是夫妻,驾车出游,出车祸死亡。路人丙在现场发现张甲已经死亡,王乙也生命垂危。王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则张甲、王乙虽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但是死亡时间有先后,按照实际死亡时间确定继承关系。【题例】(2008-3-60)

△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确定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的时间,也是确定遗嘱的效力、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及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地点

(1)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一般也为户籍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2)如果主要遗产不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不明的,则以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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