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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继承权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3-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讲义: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的保护是司法考试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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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继承权的放弃

司考民法讲义:继承权的丧失

司考民法讲义:继承权的取得

司考民法讲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保护的概念

继承权的保护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从而使继承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情形。对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是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继承权受到侵害为前提,它包括请求返还遗产的权利和请求确认继承人的资格的权利。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3、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继承权的保护

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过程中,对去台的合法继承人和台胞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应保留其继承份额并且指定财产代管人。

(2)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

(3)在诉讼时效适用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特殊情况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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