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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亡夫债务妻子仍需还
发布日期:2013-05-16    作者:110网律师
丈夫生前向朋友借款后因病去世,债权人上门催讨,其妻子王某以家庭内部达成协议为由认为该笔债务应由其子负责归还,此抗辩能否对抗债权人?5月15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家庭内部协议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被告王某须归还朱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

  2010年4月11日,王某的丈夫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朱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同年11月,徐某因病去世,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的妻子王某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庭审中,王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协议书,答辩称徐某去世前与自己和儿子达成了一份协议,将徐某的财产及债务都进行了分割,协议中说明徐某生前的债权由儿子继承,故该案涉及的债务也应由儿子归还,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朱某和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徐某去世后,朱某向王某主张债权,因其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为徐某的个人债务,所以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论,王某应及时归还借款。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借款利息,故朱某可以随时主张权利。王某提交的协议书是其家庭内部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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