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债务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近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离婚协议约定而抗辩还款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并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借款及相关利息。
被告谭品富、游水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梅林镇红金村委会承包果园。1994年1月22日、1996年5月9日,被告谭品富分别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赣县支 行借款2万元,合计4万元,用途为果园投资,借款到期期限是1998年12月20日。被告两次借款均按约定投资家庭承包的果园。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 收,被告谭品富以果园效益差,无力偿还为由拒付。被告游水香以夫妻已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债权债务由谭品富收还为由拒付。为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赣县支行 于今年8月9日诉至赣县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查,两被告于1999年10月经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归女方游水香所有,债权债务归谭品富收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谭品富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承包的果园,所产生的债务实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的离婚约定损害了第三人 的利益,属规避法律的行为。离婚约定仅能约束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借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