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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30    作者:孙心远律师
     2006年,我朋友的丈夫因建房向别人借款5万元,出具一份借条。2007年6月,朋友与她丈夫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各自所负债务由各自偿还。今年3月,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朋友及其前夫归还借款本息。朋友认为离婚时她与前夫约定夫妻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偿还,该借款与她无关。不知我朋友与她丈夫的约定对该债权人是否有效,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你朋友认为她与丈夫离婚时,双方约定夫妻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其各自偿还,该借款与自己无关,除非她能举证证明该债权人与她前夫之间有该借款为个人债务的约定,否则按照该条规定,你朋友的前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为他们的共同债务。因此,他们之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对该债权人无效,债权人可以要求他们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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