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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发布日期:2013-05-06    作者:赵 强律师
      用工单位要想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只能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
  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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