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苏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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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和一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却被告诉到另一个单位去工作,你知道自己的老板是谁吗?谁应该给你缴纳社保?出了工伤事故谁应该负责?劳动权利受侵害,应该向谁维权?仲裁或起诉哪个?
【案例一】小张在2004年与英杰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期满后续订程序、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之后小张被派往新华设计院工作,在设计院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上,约定小张作为人力资源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受设计院的委托,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期限同小张与人力资源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相同。工作期间,小张的工资由设计院直接支付,其社会保险事务由人力资源公司办理。派遣协议期满后,设计院不再聘用小张,要求小张办理交接手续。但小张认为,自己的工资是由设计院直接发放的,而且设计院也曾经任命自己为办公室主任助理,自己应当是设计院员工,而不是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
【案例二】马某在2000年到某建工集团做锅炉工。2005年时建工集团要求所有非核心业务员工都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提出不签合同者将被辞退,于是马某就签了合同。2006年4月,马某在烧锅炉时不小心将胳膊烧伤,建工集团在支付了医疗费后不愿再承担任何责任。马某认为自己已经残疾,建工集团应当支付赔偿金,但建工集团认为马某不是自己的员工,自己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支付医疗费已经对马某做了很大的关照,因而不再支付赔偿金,告知其向劳务公司要求赔偿金。马某认为自己一直就是建工集团的员工,与劳务公司没有关系,因而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建工集团之间的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律师提示】
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工人但不直接使用工人,不招聘工人但使用工人的招聘与用人相分离的特殊用工模式。它涉及三方主体,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即被派遣单位。劳动派遣最早在国外流行并被引入国内并被劳动合同法所肯定。劳动派遣使劳动关系复杂化,且在大陆有滥用的趋势。实际上国外大量存在是长期劳动关系,即我们劳动法认可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派遣被严格限制,是非主流的劳动关系。
针对案例一中的情况,小张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人力资源公司,虽然工资是设计院发放工资,并被任命为办公室主任助理,但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的性质。人力资源公司与设计院是民事合同关系,小张只是受人力资源委派在设计院工作,只是工作地点在设计院而已。
针对案例二的情况,我们认为,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岗位要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性标准的工作岗位才可以适用劳务派遣的情形,在经常性岗位不允许以派遣形式使用劳动者。而且,劳务派遣应当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后再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不是用工单位招用了劳动者之后再给他找个“婆家”—派遣单位,这种行为显然是为了逃避责任而滥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马某可以要求建工集团直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足伤残赔偿金。即使与派遣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也不免除建工集团的工商赔偿责任,可以要求两个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