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正义即公正、公平、公道。正义通常又可称为公平、正直、公正、合理等,人们普遍认为正义是人类对社会利益、社会关系和社会形态理性化、合理化的应然要求,也是社会的崇高价值、理想和目标。因而成为法的基本价值。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它包含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第一个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优先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机会公正平等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其中差别原则最具特色,它强调利益的分配要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在法律上任何体现法的正义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必须坚持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即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如果法律中充斥着不正义的内容,则意味着法律只不过是推行专制的工具,因此立法者必须以正义理念为指导并将这些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维系正义的制度形态。同时诱导民众崇尚正义、追求正义。其次,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担当着两方的角色:
(1)它是法律必须弘扬和实现的价值;
(2)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或是“恶法”。这就是正义理念固有的影响力,同时也是法学研究本身的任务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