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学:法的价值的种类概述
发布日期:2013-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为价值客体,法能够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要,或者说,人们可以借助法来实现多种多样的目标和理想,由此导致法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在特定的社会中,法具有哪些价值,各个时代不一样。在国内的教材和专著中,关于法的价值也有多种不同的概括。有的学者把“法的价值归纳为秩序和正义两大价值”。有学者认为,“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人们都有对正义、自由、秩序、效率、利益的需要,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法在不同意义上,都对满足这些需要有积极意义。”有的学者认为,“法在效率、文明、民主、法治、理性、权利、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人的全面发展等发面具有重要意义,相应地,也具有这些方面的价值。”总而言之,人们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法的价值具体包括哪些类型,又是变化的,不确定的。但笔者认为。自从人类创制法这个概念以来,根据法的本质需要和人类的满足需要,在每个时代,法的一些基本价值,如正义,自由,秩序、效率一直是每个时代的追求,而且法也有一些其他的价值,如平等,民主、利益、安全等。总之,我认为法有法的基本价值和法的一般价值两个层次:法的基本价值有法的正义价值、法的自由价值、法的秩序价值,法的效率价值;法的一般价值有平等,民主、利益、安全等。一般法的基本价值是很少变化的,而法的一般价值根据时代的发展,社会的需要,是不断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