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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经济法: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
发布日期:2013-04-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司考在即,各位学员都要快马加鞭地抓紧时间复习,小编在这为各位学员准备了国际经济法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最后祝各位都能在今年的司法考试中取得优秀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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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45个与会国家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在1945年12月分别正式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1947年10月,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并随即成立了相应的组织★以这三项协定为契机,开始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阶段,其新特点:

第一,过去虽已出现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但调整对象一般是比较次要的、带技术性的专门事项,它们对各国经济生活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影响,往往限于某个小环节或小局部;而上述三个多边协定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货币金融、国际关税壁垒和国际贸易往来等牵动整个体制的重大问题、要害问题,影响到各国经济生活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全局和根本。

第二,过去许多双边性的商务条约只简略地涉及到关税、贸易、货币汇兑问题,只作笼统抽象的规定,缺乏切实具体的措施,更非以实现国际货币、商品流通的自由化为主要目标,其有关规定的广度和深度,远逊于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

第三,过去这些双边性商务条约,规定不一,其适用范围也只限于缔约双方,而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具有广泛得多的国际统一性和普遍性。

★从本质上和整体上看,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是旧时代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延续,不能认为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

首先,40年代中期参加上述多边协定缔约会议的国家,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协定的有关内容主要反映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绝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还处在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地位,没有代表出席,它们的利益和愿望在这些协定中未能获得应有的反映和尊重。

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以国家为单位的政府间组织,却排除了“一国一票”的平权原则,而采用类似股份公司的“加权表决制”。而该组织权利机构中各国理事和执行董事表决权的大小,也采用同样的原则核定。

再如关贸总协定要求各缔约国无条件地实行互惠,完全对等地大幅度削减关税。这一原则无条件、无差别地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是显失公平的,往往导致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丢失、民族工业受害和对外贸易萎缩。

其次,在40-50年代,旧式的殖民统治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仍占主导地位。60年代以后,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虽然争得政治独立,但作为交换条件,往往被迫签约同意保留原宗主国在当地的既得利益和特惠待遇,从而在经济上仍然处于从属和附庸的地位。世界财富的分配体系基本上保留着旧日的面貌,贫富极度悬殊,富国继续盘剥穷国,从而造成富国愈富、穷国愈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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