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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国际经济法:服务贸易总协定
发布日期:2013-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国际经济法:服务贸易总协定。司考的复习过程是漫长而枯燥的,为了提高学员们的复习效率,小编为各位学员精心整理了国际经济法的辅导资料,希望能帮助学员们顺利克服难关,拿下司考!

指WTO多边贸易体制规范服务贸易的文件或条约。该总协定按服务贸易的不同形式概括为四种,即:

(1)跨境提供;

(2)国外消费;

(3)商业到位;

(4)人员流动。

与货物贸易不同,障碍服务贸易进行的主要关卡不是关税以及国家边境的其他非关税措施,而是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和贸易政策。服务贸易总协定(CATS)仅是一个统筹各服务门类的总纲或一般性法律结构,而许多具体法律规则要留待就不同服务门类逐项谈判达成的具体协议文件来制定。现在达成的仅有关于金融服务和电讯服务的文件。GATS除在第二部分把最惠国待遇(第2条)和透明原则(第3条)列为普遍要遵守的义务外,其他条款如国内法规、紧急保障措施、国际收支、政府采购等所规定的大都是以“在作出具体承诺的门类”才应遵守的软义务。而真正有硬性法律约束力的规则是对市场准人作“具体承诺”的第三、四部分。CATS的对市场准入作具体承诺的各成员方承诺表和GATT的关税减让表属同一性质的规范,构成了GATS法律结构中的核心内容。这个今后要分门类逐项不断谈判,使“具体承诺”对本国服务市场开放范围与程度不断扩大(如同GATS对关税减让作若干回合谈判以使关税降低一样)的过程,正是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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