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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笔记: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13-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笔记: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法律制度。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法律制度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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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1)特点: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同一性

(2)例外: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制度关税同盟(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自由贸易区(区域经济安排),GATT中还有安全例外、一般例外(保险人民生命安全,文物、黄金、白银)

2、国民待遇原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例外:政府采购例外;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

3、透明原则:两个要求:公布和通知

4、自由贸易与公平竞争原则

5、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同的优惠原则

二、关税措施

世界组织对关税的原则:约束关税并不断削减

三、非关税措施

数量限制;进口许可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海关估价协议;原产地原则;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

例题:下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外商投资法律中的哪些规定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要求?

A.在合资企业中,本地股权应占51%以上

B.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应优先从国内购买

C.合资企业进口货值不得超过当年度出口货值

D.合资企业必须提供外汇平衡的保证

【答 案】BCD

【详 解】虽然投资问题现在还没有正式纳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谈判的正式议题,但是在1987-1995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一些对国际贸易正常流向产生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问题已被列入谈判议题,所谓"投资措施"是东道国调整外商投资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的总称,如发展中国家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赚取外汇,常规定出口产品比例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优惠待遇的条件,或直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必须有多少比例出口,这种投资措施被发达国家认为对全球贸易的自由化产生了人为的扭曲作用,因而要求发展中国家废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而制订的,根据《TRIMS》的规定,BCD均属于该协议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A项属于"当地股权要求",是各国调整外商投资的常用手段,尽管属于投资措施,但对国际贸易的流向没有直接的或间接的扭曲作用,因此,不属于《TRIMS》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四、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制度

1、农业协议

农产品贸易的新纪律:

(1)市场准入关税化

(2)国内支持弱化

(3)出品补贴列明化

2、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五、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

六、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

跨境供应,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

分为一般义务:最惠国待遇;特定义务: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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