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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等构成犯罪案【学习札记22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2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4-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私分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等构成犯罪案【学习札记22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21(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尹某某等私分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等构成犯罪案
【裁判摘要】
财政拨款实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和采用虚假手段报取的财政专项资金是国有资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经营利润合谋账外暗中私分,或利用职务之便将采用虚假手段套取出的财政专项资金合谋私分是贪污行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以虚假手段套取的并另立账目的财政专项资金,为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总第24辑,法律出版社  2013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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