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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有公司改制留任人员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案【学习札记19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9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为国有公司改制留任人员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案【学习札记19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97(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斐某某作为国有公司改制留任人员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案
【裁判摘要】
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从事组织、领导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改制后的单位工作,虽未获得委派手续,但仍担任原职务,继续从事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其职务的性质具有公务性,同时其任职具有连续性,该人员在改制前后均具有受贿罪主体身份。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23辑,法律出版社  2013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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