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学习札记21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16(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学习札记21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16(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范某某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裁判摘要】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个人以单位名义城建建设工程,在取得工程款后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发包方已垫付劳动报酬款,仍构成本罪。其未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欠薪部分,不作为犯罪数额认定,但可以作为全案情节予以考虑。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总第24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