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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四种法律救济途径
发布日期:2013-04-08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不服,是否可以进行救济?如果可以救济,则如何进行救济?
  事故认定书是否采信,则须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审查判断,而不是不加审查一概当然认定采纳。如果达成调解发生“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责任书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否采纳交通事故认定的意见,需要经过证据审查以后方可以确定。但是,实践中,需要法官有高度的责任心,否则,交通事故一旦认定,几乎就只有理论上更改的可能,而这正好是现实!
  根据本人多年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实践经验,我认为,除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事故责任认定确实有错误的可以申请事故处理部门及时予以改正外,还有以下三种法律救济途径
  A、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B、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当然,事实上,在实践操作中,发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不是很多。因此,当事人另外一种救济手段即是通过向法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C、通过信访程序。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身并不主动承担重新认定,而是由上级机关责令重新认定后,予以救济。司法实务中,法庭一般不会变更或者撤销事故认定的,而信访的成本又高,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非常小、途径少。
  ☆律师提醒:
  如果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怀疑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有权利申请复核要求上一级交管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对于复核,以一次为限。
  如果对复核结果依然不服,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要求不予采纳或拒绝采信。
  司法实践中,即使复核了,也很少对原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变更或撤销决定的。 法官一般也以事故认定书作为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不予采信的情况不是很多。
  还需要注意的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是否已经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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