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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方法
发布日期:2010-08-09    作者:孙新律师
          
 
来源:交通事故咨询   作者:交通律师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据  复核
 
当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报警,由交警到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认定。但是,当当事人对交警做出的事故认定不服的时候,应采取什么手段救济,很多人都不知所措。以下简单分析: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根据20045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当作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当事人对它不服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二、救济途径。
 
1、对交警适用处理事故程序有异议,可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或投诉。主要是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适用上,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无法申请复核,所以当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时应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异议或进行投诉。
 
2、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及时申请复核。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a、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b、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c、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d、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3、在提出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中就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进行举证,推翻交通市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
 
总之,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善于保存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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