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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职工能否获取工伤赔偿?
发布日期:2013-03-28    作者:连会有律师
 【案情简介】
  洪某与X公司及X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洪某62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被告认为原告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之说,因此,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被告的答辩是否有依据?
  【辨析】
  针对被告的答辩,我方的代理意见如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对误工费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是根据年龄进行限制。现在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和丧失的年龄必然大大迟延,到退休年龄时大多数人还可以正常从事劳动。退休在我国的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一种待遇,但是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退休,很多五、六十岁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并且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被返聘的现象。我国民法上所说的误工,是一个广义的范畴,是指具有有偿性的一切社会劳动,既包括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括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和退休退职人员退休后所从事合法的有偿其他社会劳动。片面地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的国情、社情不相符。
  本案中原告虽然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其所在地户籍改制前是属于农村地区,因此原告并未享受到与城镇退休人员一样的退休金等待遇,原告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案中原告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是合理、依法有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对于误工时间,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于收入状况,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综上,对于原告因本起事故导致的误工费,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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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何为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在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遭受意外伤害,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对因工伤死亡的,对其遗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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