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初, 67岁的王某受雇于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同年3月7日,王某在上班时,因地滑而摔倒致残。事后,因公司拒绝按工伤处理。
【分歧】
王某超过退休年龄应聘受害能否按工伤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工伤处理。理由是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而且《工伤保险条例》并未限制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从业,也没有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伤不能按工伤处理。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不能按工伤处理。理由是王某受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而《工伤保险条例》是针对劳动者而言。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包括“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即符合退休年龄,“应该退休”。王某受雇于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时,已满67岁,不符合一般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之间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王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畴。
但这并不是说,王某就只有自认倒霉。因为王某可以请求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方面,工伤是指在生产、工作或在生产、工作岗位上负伤、致残、死亡的情形,是一个特定的劳动法术语,具有劳动保险性质,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而创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执行的公法义务。工伤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即只要劳动者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符合因工受害的法定范围,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给予赔偿,而不考虑雇劳动者的过失(故意除外)。雇员受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雇员对损害没有过错,雇主就应当依法赔偿。赔偿依据在于雇佣关系的存在,雇主的免责事由,不仅包括雇员的存在故意,还包括雇员的重大过失。另一方面,两者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不同。工伤赔偿完全具有福利性质,范围也在《工伤保险条例》作了明确规定。雇员受害赔偿的范围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损失。
作者:兴国县人民法院 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