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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超过退休年龄上班受伤能否按工伤处理?》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初, 67岁的王某受雇于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同年3月7日,王某在上班时,因地滑而摔倒致残。事后,公司拒绝按工伤处理。

【分歧】

王某超过退休年龄应聘受害能否按工伤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工伤处理。理由是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而且《工伤保险条例》并未限制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从业,也没有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伤不能按工伤处理.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不能按工伤处理。理由是王某受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而《工伤保险条例》是针对劳动者而言。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理由如下。

首先从《劳动法》的条文来看,并没有对劳动者作出明确的界定,但从相关内容来看,除了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他限制条件。相反,有些文件还专门对职工退休以后参加劳动的进行了专门规定。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7】88号)第2条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组部、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等七部门<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86】32号)规定,离休、退休人员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由聘用单位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作出排除性规定。 笔者认为,我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不作禁止性规定,是因为宪法规定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达到法定年龄退休,针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义务,而针对劳动者来说则是休息权利的体现。既然达到法定年龄可以退休是权利,权利可以处分,那么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只要具有劳动能力,自然可以选择参加劳动。换名话说,退休以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国家和社会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职工的福利,而不是限制其继续工作的条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职工的范畴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和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劳动法》既然仅对使用童工一项作出限制,那么只要已满16周岁的就都具有劳动能力,当然可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因为老人超过退休年龄而剥夺其权利。特别是目前我国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中,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大量存在,这一群体的利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袁梅同志认为王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观点值得商榷。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该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王某所服务的公司依法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职工与该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为退休人员,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劳动者在超过退休年龄后仍然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上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16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如果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意图来看,不属于第十六条的情形、同时符合十四条或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而且《工伤保险条例》并未限制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从业,也没有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伤不能按工伤处理,故王某受伤应当按工伤处理。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 查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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