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倩是某制衣厂工人,2006年2月12日下夜班后回单位集体宿舍睡觉,宿舍床为上下铺,李倩刚坐到下铺时,突然上铺床板掉下,将其头部砸伤。经查明,上铺无人使用,床板掉落是由于长期失修,螺丝钉松动造成的。事后李倩向单位提出工伤待遇申请,单位不同意认定为工伤。2月24日,李倩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分歧】
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能否按工伤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倩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不能按工伤处理,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倩是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与工作无关,因此不能按工伤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倩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应按工伤处理,理由是李倩负伤并非本人因素所致,其直接原因是由于企业安排职工居住的职工集体宿舍或内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企业疏于管理,维修不及时,而并非职工个人因素造成倒塌而致使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例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以及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等都规定为工伤。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人们视劳动者的 “工作”行为为一个整体,劳动者的“工作”包括了劳动者直接“工作”和为了“工作”而为的行为。在工伤保险法中“因工”与“非因工”的区别最终都应当归结到“职业伤害”上。而“职业伤害”是与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艺流程等相关联而受到的伤害。也即职工在工作场所、工作区域内因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存在安全隐患,而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倩是值夜班后住在该单位集体宿舍的,床板掉落是由于床铺维修不及时,螺丝钉松动造成的,李倩负伤并非本人因素所致,其直接原因是由于企业安排职工居住的职工集体宿舍或内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企业疏于管理,维修不及时,而并非职工个人因素造成倒塌而致使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江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