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职工上班途中出意外算工亡
超过退休年龄职工上班途中出意外算工亡
本报讯 (陈畅 记者 晨迪)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能不能算工伤(工亡)?单位有食堂,职工外出就餐归途中发生车祸能否算工伤(工亡)?11月20日,武侯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余女士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经过审理后,武侯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工亡)认定,法院的判决对以上问题予以正面回答:“算。”
上班途中遇车祸
单位不认工亡
2006年11月15日中午,某园林公司栽花草的工人余女士与其他工友到附近馆子吃饭,在吃完饭回单位的路上,余女士遭遇了车祸,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时年满53周岁。
事情发生后,余女士的儿子刘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2008年4月21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余女士死亡为工亡。今年2008年7月28日,成都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余女士工亡的认定。
余女士工作的某园林公司对此不服,他们认为,余女士死亡时53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她的死亡不属工伤(工亡)认定范畴,且园林公司和余女士之间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余女士在单位自有食堂的情况下,擅自外出就餐,所以,余女士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因此,园林公司请求法院撤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亡”认定。
属于单位员工
法院认定是工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女士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余女士在园林公司工作,并以工资表的形式领取工资,因此余女士与园林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她的死亡属于工亡的认定范畴。再者,虽然园林公司工地设有食堂,但余女士有权选择到公司附近的餐馆就餐,从余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和地点看,她从餐馆到公司的路线完全是以上班为目的的。因此,余女士发生车祸是在“上下班途中”。
武侯法院宣判,维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来自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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