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可以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但要给予刘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刘某是在非工作时间、地点被他人撞伤,并有六级伤残,已不能胜任原来工作;刘某系公司合同制职工,公司在刘某合同期满时作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第9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立即终止执行”,以及第12条第二项“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伤残属于工伤,公司不能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因为,(一)刘某受伤致残地点是去上班的途中,且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不负任何责任,故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应认定刘某是工伤。(二)刘某被撞伤致残时,其劳动合同并未到期。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公司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是一种侵权行为,公司应安排刘某相适应的工作,并一次性发给刘某伤残补助金14个月工资。如公司难以安排适当的工作,则应按月发给刘某月工资的70%作为伤残抚恤金,并继续交纳刘某的养老保险费,待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改发基本养老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赣县法院 温跃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