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
案情介绍
谢某系重庆某公司的女职工,2007年9月怀孕,2008年1月,公司要求谢某每天加班3—4小时,谢某因身怀有孕无法承受长时间加班,便请求公司不安排她加班,公司不同意反而以谢某不服从管理,决定解除谢某的劳动合同。公司解除谢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律师点评:
(一)、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8小时工作、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同时该法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本案谢某的用人单位明知道她身怀有孕而要求她天天加班,并且加班时间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第29条也有同样的规定。本案中谢某的用人单位在谢某要求不加班时,以不服从管理,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综上所述,谢某的用人单位为了自身企业利益,不顾女职工身体健康,违法要求谢某加班并解除谢某的劳动合同,已严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谢某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