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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认证证书
发布日期:2013-03-20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
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
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
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
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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