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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发布日期:2013-03-20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
加施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或最小外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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