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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发布日期:2013-03-20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以印刷、水印、激光刻印或其他适当方式加施在产品本体的每一个白色单元上,标志的颜色应易于识别。
如采用印刷方式,标志应印刷在白色单元的次表面。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7.3
相关要求
在加施认证标志位置的下方应注明该产品生产厂代码和产品等级;同时,在产品说明书或标签上,应依据相关标准注明产品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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