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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协议中只有夫妻一方签字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张静律师
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于2007年元月30日和同村被告李某珍签订了一份《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将宅基地转让给了被告李某珍,当日,被告李某珍向被告王某支付了转让款120000元。2012年10月11日,原告认为该协议中的宅基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无权私自处置,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07年元月30日被告李某珍与被告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
 
      另查明,被告王某转让给被告李某珍的宅基地正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李某珍已在该宅基地上打好了地基。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被告王某和被告李某珍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仅有被告王某的名字,原告并未在协议书上签名,被告李某珍无从审查被告王某转让给其的宅基地系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还是被告王某单方所有的,其有理由相信被告王某是该宅基地的完全权利人;而且被告李某珍已经支付了合理的转让款120000元给被告王某;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被告王某和被告李某珍于2007年元月30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书合法有效。现原告李某主张2007年元月30日两被告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两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和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因此对于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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