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胡某于2012年1月份在轨道交通地铁线上的一台中国工商银行ATM取款机时,拾得被害人周某遗忘的一张交通银行银行卡,胡某通过取款机从该银行卡中分五次取款共计人民币一万多元。之后,胡某将上述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2012年2月被告人胡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赃款。
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胡某已退还 全部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告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