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三轮拉走货物,律师辩护判两年半
——连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7年7月31日,王XX(女)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儿子连XX所犯的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其儿子连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连XX是因盗窃一辆三轮车及货物被当场抓获的,该起案件盗窃价值15000元,现该案已被检察院起诉至XX区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连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连XX窜至XX区XX北路XX号XX商店门前,趁店内人员疏忽之机,推走门前停放的一辆人力三轮车向北逃窜,该店人员李XX和王X发现后立即追赶,后在XX医院门前将连XX抓获。人力三轮车上放着该店准备发往外地的XX牌墙壁纸100卷,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XX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根据被告人连XX对自己所犯罪行不予承认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为被告人连XX做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连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证明被告人连XX构成犯罪的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二、本案证人连XX在本案中的证人资格是不容置疑的。
三、本案不能排除有抓错人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案卷材料中能够证明被告人连XX构成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现有证据上又形成了两个有罪证人对两个无罪证人的局面,形成了证人证据上2:2的情况。因此,根据本案情况,公诉方的有罪证据明显不足,根据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证明本案被告人连XX构成犯罪,因此,还需要继续补充侦查,补充证人补充证词。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数日后,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连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评析: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连XX案件中;能够证明其构成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的状况,为其进行了其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成功为被告人连XX争取到判处较轻的刑罚,较好的保护了被告连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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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3年2月20日
附本案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质 证 意 见
对于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辩护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律师对本案案件的发生和存在方面的证据不持异议。
就是对公诉人刚才出示的四份证明本案被告人连XX构成盗窃犯罪的证人证言有不同看法。具体如下:
1、证人郑XX的证人证言是一份传来证据,他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说:我是事后听说的。依照《刑诉法》的规定,此证言应以亲身经历亲眼看到此案发生的证人证言为准。因此,辩护律师对此份证人证言不予认定。
2、对证人付XX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认为,该证人证言的前半段,就是证明本案盗窃案发生的部分属实,可以认定。对其证人证言的后半段,辩护律师认为,此段证人证言不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根据本案案卷中证人王X的证言证明,从案发现场到抓获现场有300米远。根据本案失主康X的证言证明,从案发现场到抓获现场有200米远。同时,根据案发现场到抓获现场均处XXX建材商业区,均在城市繁华道路上,时间上又属于城市下班时间的17时多到18时之间。因此,根据常识此时正常人的视距只有7、80米,最多也就是120米到130米。所以,证人付XX所说的他在案发现场可以看到200米到300米远的抓获现场,看到抓获了被告,明显不符合事实,不符合生活常识。因此,辩护律师认为证人付XX证言的后半段,不能予以认定。
3、对证人王X、李XX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认为在本案案卷中,除了有证人王X、李XX两个人指控被告人连XX构成犯罪的有罪证人证言外,还有两个人的证词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连XX不构成犯罪。具体就是本案的被告人连XX自己的被告人供述,在被告人连XX自己的多次供述中,被告人连XX均否认了自己作案或参与作案。另外就是证人连XX的证人证言,也证明了被告人连XX没有参与犯罪。这样,在本案的有罪和无罪的证人方面就形成了两个有罪证人对两个无罪证人的局面,形成了证据上的2:2。
根据以上情况,按照刑事审判的实践,法庭是难于对此做出认定的。根据本案情况,公诉方的有罪证据明显不足,根据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证明本案被告人连XX构成犯罪,因此,还需要继续补充侦查,补充证人补充证据。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连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案件的发生和存在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在本案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连XX构成犯罪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证明被告人连XX构成犯罪的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1、就是关于在本案的有罪和无罪的证人方面就形成了两个有罪证人对两个无罪证人的局面,形成了证人证据上2:2的情况。根据本案情况,公诉方的有罪证据明显不足,根据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证明本案被告人连XX构成犯罪,因此,还需要继续补充侦查,补充证人补充证词。由于我在质证时已经说的很详细了,在此,我就不再重复了。
2、就是对公诉方刚才在法庭上出示的对本案被告人连XX的两份辨认笔录的看法。辩护律师认为,由于两份辨认笔录的辨认人仍是本案的两个有罪证人,所以,无论其在证据的形态上有任何变化,在证据的数量上有任何增加,但其有罪证人的数量仍是两个。其变化和增加仍然改变不了有罪证人的数量仍是两个的事实。因此,在本案的有罪和无罪的证人方面,仍是两个有罪证人对两个无罪证人的局面,证人证据上仍是2:2的情况。仅凭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证明本案被告人连XX构成犯罪,因此,还需要继续补充侦查,补充证人补充证词。
二、本案证人连XX在本案中的证人资格是不容置疑的。
本案证人连XX确实是本案被告人的弟弟,但因当时本人就在案发现场和抓获现场,因此,他有义务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而且他本人也确实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见本案侦查卷)。至于,公诉人所说的连XX没有作证人的资格,我认为这是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的。
《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在此,《刑诉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凡是刑事被告的亲属不能作证人。因此,公诉人所说的连XX没有作证人资格的说法是错误的。本案证人连XX在本案中的证人资格是不容置疑的,是符合《刑诉法》明文规定的。
三、本案不能排除有抓错人的可能性。
本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确实具有抓错被告人连XX的可能性。本案是一个群众扭打小偷的案件,本案是如何发生的,如何发展的,除了在现场的少数几个人外,其他的人都说不清。而在群众扭打小偷的众多案件中,也是经常发生抓错人,打错人的事情。因此,本案不能排除有抓错人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案卷材料中能够证明被告人连XX构成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现有证据上又形成了两个有罪证人对两个无罪证人的局面,形成了证人证据上2:2的情况。因此,根据本案情况,公诉方的有罪证据明显不足,根据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证明本案被告人连XX构成犯罪,因此,还需要继续补充侦查,补充证人补充证词。
本案被告人连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长海
200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