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窜办公室盗窃三万七,律师辩护判徒刑十年半
——李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1997年4月23日,李XX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弟弟李XX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李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一起连续盗窃8起办公室财物的重特大盗窃案件,本案被告人李XX参加了全部的8次盗窃犯罪活动,该起案件盗窃价值三万余元。现该案已在法院审判阶段。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李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1、1996年7月26日17时左右,被告人王X、李XX在西安市东大街XX家用电器公司二楼趁刘XX办公室无人之机,从办公室办公桌抽屉内盗窃人民币1000元,赃款已挥霍。
2、1996年8月15日16时左右,被告人王X、李XX在西安市XX酒店二楼,趁西安XX律师事务所高XX办公室无人之机,从办公室内盗窃皮包一个,后将包内所装的一个摩托罗拉精英型汉字传呼机(价值人民币1720元)盗走,将皮包扔在厕所内。破案后从被告人李XX处追回传呼机,已发还被害人。
3、1996年9月23日13时左右,被告人王X、李XX在西安市XX公司四楼工会财务室内,撬开办公桌抽屉,盗窃人民币200元,赃款已挥霍。
4、1996年9月2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X、李XX在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南关分公司办公楼,趁樊XX办公室无人之机,从办公室内盗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900元。破案后从被告人李XX处追回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5、1996年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王X、李XX在陕西省XX厅办公楼,趁殷XX办公室无人之机,从室内办公桌小柜里的手提包内盗窃人民币7360元,赃款已挥霍。
6、1996年9月28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王X、李XX携带断线钳、撬杠、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XX分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用断线钳剪断财务室窗户上的钢筋,翻窗进入室内,撬开办公桌抽屉,用翻出的钥匙打开一保险柜,又用撬杠撬开另一保险柜,共盗窃人民币4020元及四盒邮票。破案后追回部分被盗邮票(价值人民币15540.64元),已发还被害人。
7、1996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X、李XX携带撬杠等作案工具,到陕西省XX医院,撬开该医院财务室的防盗门及木门进入室内,又撬开室内所有办公桌抽屉及一保险柜,共盗窃人民币1907.85元,赃款已挥霍。
8、1996年10月22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王X、李XX携带断线钳、撬杠等作案工具,潜入铁道部第一工程局办公大楼,准备盗窃时,被值班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断线钳、撬杠等作案工具。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李XX目无国法,结伙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王X、李XX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李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关于本案部分赃物的价值折旧问题。
二、本案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好,有具体的悔罪表现。
三、本案被告人李XX是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具体的悔罪表现,能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其他7起盗窃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向公安机关退赔赃款。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够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在量刑时能够对被告人李XX从轻减轻定罪量刑。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几天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李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李XX是初犯,其本人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以及本案价格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李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李XX的合法诉讼权利。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李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李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部分赃物的价值折旧问题。
在这一点我同意第一被告辩护人的观点,就是本案赃物中传呼机和手机在核定赃物价格时,应按照赃物实际使用的时间和磨损程度,进行合理的折旧。因为传呼机和手机作为电子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属于供大于求的商品。这些产品只要在商店出售出去,其价格马上就会下跌,一经使用,价格跌的就更厉害。所以本案应该对本案赃物中的传呼机和手机进行相应的折旧和折价。
最高院、最高检92年《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第五条就明确规定:“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二、本案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好,有实际的悔罪表现。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点:
1、本案被告人李XX在铁一局被抓获后,就立即向办案人员坦白交代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其他7起盗窃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被告人李XX的这个坦白交代,本案要想迅速取得突破是困难的。所以,按照最高院、最高检有关执法通知精神,应对被告人李XX从轻定罪量刑。
2、被告人李XX在本案案发后,积极向公安机关退赔赃款,迅速向公安机关缴纳了3000元的赃物。这充分显示被告人李XX具有实际的悔罪表现。
三、本案被告人李XX是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根据本案的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李XX在以前从未因任何过失和过错受到过司法机关的处罚。因此被告人李XX显系初犯。请法庭在合议时能考虑以上情况。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李XX从轻、减轻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案发后,认罪态度好,能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其他7起盗窃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向公安机关退赔赃款。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够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在量刑时能够对被告人李XX从轻减轻定罪量刑。
本案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199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