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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盗窃旅客钱财,律师辩护判刑一年半
发布日期:2012-10-04    作者:张长海律师
——李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1996421,李XX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儿子李XX的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李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已在法院审判阶段。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李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1995923九时许,被告人李XX窜至潼关火车站,在济南开往西安269次旅客列车九号硬座车厢门口,趁旅客罗某上车之机,从其裤子后兜中盗窃人民币二千元,当场被乘警抓获,赃款已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无视国法,盗窃旅客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李XX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李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李XX始终有认罪伏法的意愿。
二、本案被告人李XX在作案前的精神处于非常状态。
三、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较轻,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虽然进行了一定的违法犯罪的活动,但由于被告人李XX当时的具体环境条件和其精神的非常痛苦和混乱的状态,以及归案后,如实地交代行为和始终具有的认罪伏法的态度,加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较轻和被告人李XX显系初犯、偶犯的事实。请法庭在合议量刑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李XX的具体情况,能够对被告人李XX从轻或者减轻量刑。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李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李XX、本案被告人李XX始终有认罪伏法的意愿,坦白交代好,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李XX在作案前的精神处于非常状态;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较轻等理由。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数额较少的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李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李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1单元10707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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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930
附本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李XX家长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李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为被告人李XX进行辩护。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李XX始终有认罪伏法的意愿。
被告人李XX在潼关车站被抓获后,就如实地向公安人员交代了全部作案经过。在以后的一次审讯中也是老老实实的进行交代,这些事实均能证明被告人李XX是有认罪伏法的意愿的。虽然被告人李XX在以后有企图编造情节,推卸一定责任的行为。但经过法庭教育,他还是在刚才的审判中纠正了自己的错误,老老实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交待自己的作案经过。这证明被告人李XX认罪伏法的意愿始终是主流。
二、本案被告人李XX在作案前的精神处于非常状态。
被告人李XX是因为妻子和父母之间发生家庭纠纷后,自己无法调处,无力解决的情况下离家出走的。他在出走时精神是处在非常痛苦和混乱的状态。外出途中,身上所带的钱已经花完。这样被告人李XX在精神是处在非常痛苦和混乱的状态时和身处困境的情况下,由于一念之差,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种所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与其他谋财型犯罪的动机等条件有明显不同。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予以认真考虑。
三、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较轻,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作案案发后,所盗窃的赃款被及时追回,受害人实际上没有受到任何的经济损失。因此,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轻。加之,被告人李XX又系初犯、偶犯,所以,法庭应对被告人李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虽然进行了一定的违法犯罪的活动,但由于被告人李XX当时的具体环境条件和其精神的非常痛苦和混乱的状态,以及归案后,如实地交代行为和始终具有的认罪伏法的态度,加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较轻和被告人李XX显系初犯、偶犯的事实。请法庭在合议量刑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李XX的具体情况,能够对被告人李XX从轻或者减轻量刑。
本案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1996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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