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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律师之 劳动者的30天单位在想什么
发布日期:2013-02-25    作者:彭永和律师
 浦东彭永和律师(联系:13816353773)案例:张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想离职,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对公司的赔偿风险,便向公司发出30天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单位收到通知书时未做回应,一周后,单位通知张某顶替他的人找到了,要求张某即刻办理离职手续。张某认为离职还没到时间,公司现在赶走他的行为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律师认为:公司的行为合法。理由——提前30天通知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现在,用人单位将30天缩短为一个星期,是减轻了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尤如,张三欠李四1000元,李四只要求张三还300元。
  观点:公司的行为非法。理由——先明确一个法律概念:第三十七条的理解是体现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实质是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无需单位同意与否。如果,劳动者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则是解除权行使的合法与否,其结果是解除行为是否有效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而非,否定解除权本身。其背后体现的是法律对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保障。本案,诚然,提前30天通知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然而,与这个义务相对应的是用人单位获得提前通知的权利,(这个权利背后是用人单位可以有30天准备找人顶岗)而并非是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试想,30天后,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吗?是双方约定的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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