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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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和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劳动者此时与单位的关系已经无法通过继续履行的方式进行下去,劳动者一般会权衡利弊,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并另谋高就。
【案例一】
李女士2004年8月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她的工作岗位是网络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005年9月,李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近两个月的身孕。她向公司说明了此事。没想到,2005年10月,公司以进行职务调整为名,通知李女士要将她降为一般文员,月工资也降低到每月1200元。李女士表示,以自己的学历和工作经验,不能接受这样的安排。她还表示,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在迫使其自动离职。2006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调整工作岗位的原因是李女士在过去的半年内工作表现未能满足公司的要求,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李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她认为,自己被降职是因为公司对怀孕女工的歧视,被解雇更是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二】
会计小张,2005年1月与某外资企业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即转为正式职工,享受正式职工待遇。上班第15天,小张得了病毒性感冒,为了不影响工作,小张坚持带病上班。结果转成肺炎,不得不住院治疗了20天。小张痊愈后,回单位上班,单位以小张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关系,而且拒绝支付小张的医疗费,也不给予小张有关病假待遇。小张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
【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问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律师提示】
依照法律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的规定,适用从新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
针对案例一,对于李女士怀孕,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和降职、降薪,更不得以其他理由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从案例内容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不胜任工作,不得单方面擅自降低李女士的待遇和任意调整其工作岗位,工作岗位调整不具有合理性,明显是因为李女士怀孕而想方设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应为给李女士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案例二,小张虽然在试用期,但是其因为疾病治疗并住院,依法应为其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并享受医疗期待遇。即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该为小张办理社会保险,此种情况,单位不得以小张不胜任工作为由擅自解除试用期合同,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