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交保费232.1元 获赔保险金12万元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3年元月10日早上7时左右,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客户刘某某遭遇车祸身亡,该客户身前投保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吉祥相伴定期保险,保额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年交保费:232.10元,此次出险获赔保险金12万元。
2003年元月10日,因父亲生病刘某专程前往看望,在路过新石路高桥快慢车混合道时被车撞到,刘某当场死亡,肇事车司机逃逸。当时路上雾很大。汽车撞伤刘某头部并从其身体上碾过,致使其头部严重受损,现场脑浆迸出,尸体周围大量积血。在现场的围观人具不认识死者,直到新都公安分局法医在死者的身上发现身份证后,才通知家属确认身份。
2003年2月20日,客户家属持意外事故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刘某某身故保险金的理赔。经核实,被保险人现年31岁,投保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吉祥相伴定期保险,保额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年交保费:232.10元,保单生效日为2002年10月12日。具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出险事实与责任清楚。在经过上级部门批示后,成都分公司理赔人员立即将刘某某的身故保险金12万元送往其家属手中,给生者以安慰,从而体现了生命的价值。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