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能否互相转换?
发布日期:2013-02-20 作者:
聂晓东律师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能否互相转换?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相关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转换普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
审理漏罪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
论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
»
浅谈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
»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比较
»
保定律师高宏图--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
»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
»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
一方不同意简易程序审理要转为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能否互相转换?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