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7月13日游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服刑期间,公安机关发现游某在判决宣告前还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起送的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分歧】
审理漏罪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理由是:本案所要审理的只是漏罪即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的宣告刑可能只有一年。因此,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理由是:本案中游某因犯盗窃罪已经被判刑七年,判决宣告之前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漏罪情况。根据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本案最后的宣告刑必定超过七年。因此,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故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笔者对这两个条款的理解是:无论是犯一罪还是数罪,只要最后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即这里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包含两种:一是所犯的数罪同时审理并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并罚,最后的宣告刑不超过三年的情形;二是对漏罪或新罪作出判决并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和前罪进行并罚,最后宣告刑不超过三年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罪犯游某因犯盗窃罪已经被判刑七年,在服刑期间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属于漏罪的情况,应对漏罪作出判决,再把漏罪所判处的刑罚和盗窃罪判处的七年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虽然游某所犯的交通肇事罪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但是本案属于需要进行数罪并罚的情形,最后的宣告刑在七年至八年之间,远远超过三年的规定。属于上文第二种情形,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综上,本案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不能用简易程序审理,应用普通程序审理。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邱爱明 吴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