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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比较
发布日期:2012-06-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最后裁判,全部程序法律有严格、具体的规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须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是案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理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请是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应该承担责任,谁享有权利的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中的是非,责任和权利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告可用口头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用简单方式(如口头通知)随时传唤当事人、见证人。

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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