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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侵权责任法
发布日期:2013-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侵权责任法。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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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②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③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④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1】个体户甲晚上到办公室加班,从背包中掏钥匙开门时,不小心将放在包中的香蕉皮带出。香蕉皮掉在办公室门口的地面上。因光线不好,甲未发觉其事。半个小时后,在隔壁办公的另一机构的员工乙路过甲办公室门口时,踩在香蕉皮上,滑倒受伤。①甲对乙遭受的损害具有过失,甲应对乙承担过错侵权责任。②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

【例2】路过甲火车站(隶属于汴梁铁路局)的一列火车已经开动,车门尚未关闭,晚到的乘客乙跳上车门,向里挤(车内人太多),甲站的工作人员丙见状,急忙从后面把乙向车门里推(怕他跌落下来)。不料,乙背包的带子断裂,背包滚落站台上,背包中的一种稀有化学物质(车站入口的设备无法检测出,也无检测此种物质的要求)遭受撞击,发生爆炸,伤及来送客的丁。①丙对损害的发生无过失(不具有遇见可能性),汴梁铁路局无须对丁承担侵权责任。②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须另作考查,此处不赘。

2.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①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②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故:《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见【例3】)。④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见【例4】)。

必须记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7中过错推定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5条)(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⑦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例3】某野生动物公园为了安全起见,用高约8米的铁栅栏设置了坚固的防护网。不料一精神病患者于发病期间从外面攀爬至防护网内,被老虎伤害致死。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承担过错推定责任。②动物园如能证明以上事实,则表明其没有过错,免责。

【例4】李某到电影院找人,在一楼找寻未果,来到二楼,见一门虚掩,内有稀松人声,便贸然推门而入,不料此门为检修影院大厅天花板的入口,李某不明就里,踩破天花板,跌入影院,将观众张某砸成重伤。此例中:①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由电影院承担过错推定责任。②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

1. 无过错责任。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此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

对无过错责任应作如下理解:①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②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7条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无过错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⑧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⑩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三)公平责任(★★★)

1.公平责任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于以其特有的模糊性来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进而起到劫富济贫、扶危济困,稳定社会的作用。因而,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实现矫正正义不同,公平责任原则旨在实现分配正义。《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23条、第33条、第87条规定了三种适用公平责任归责的情形。《民通意见》第156、157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第32条第二款也涉及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3.公平责任的承担:①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②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公平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顺序依照下来规则承担责任(注意其顺序性):①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加害人的赔偿能力足够,就没有公平责任了。②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须注意:即使见义勇为失败了,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只要符合公平责任的要件)。这是法律的变化之处。

【例5】甲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抢劫工友乙,甲对乙暗恋已久,上前制止,抢劫未遂,抢劫者于逃窜前将甲刺成重伤。①甲遭受的损害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充足,无公平责任的适用。②仅在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乙)对受害人(甲)的损害适当补偿。③见义勇为失败的,公平责任不因此受影响。

【真题研习】甲见乙要挥锹打丙,上前制止。乙挥锹打伤甲,对甲所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97年·卷三·57题)

A.由乙承担民事责任

B. 由丙承担民事责任

C. 如果乙无力承担,由甲自己承担

D.如果乙无力承担,由丙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D

【真题研习】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四川·卷三·67题)

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AC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侵权责任法》第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思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

分两种情况: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没有过错的,且此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的,适用公平责任,由加害人对对受害人适当补偿。主要包括下列情形:(a)因突发中风、心脏病、癫痫病等失去知觉;(b)梦游中致人损害的;(c)身体被强制,没有行动自由的。须注意:本条仅适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识状态致人损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具有过错的,属于过错侵权,不是公平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以至于失去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其主观上为有过错。

【例6】小S患有梦游症,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S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无意识,无过错,且此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小S不承担侵权责任;②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小S对大S适当补偿。

【例7】小S患有梦游症,曾数次于梦游中伤害他人。某夜,小S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虽属无意识,但小S知道自己的毛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范类似损害的发生而未采取,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小S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真题研习】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答案】BD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6.《侵权责任法》第87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适用条件:①建筑物形成区分所有(至少不同的部分归不同的人使用)(见【例8】);②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脱落或者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致人损害;③难以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即不能确定是由哪一个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也不能确定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如能确定是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则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处理。见【例9】);

(2)公平责任的承担:①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偿。②免责事由: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的,不承担公平责任。

【例8】某日,李某行走于北京市国税局楼下时,被某办公室扔下的一个烟灰缸砸伤,难以确定烟灰缸从那个办公室扔出。①《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有两个前提:第一,形成区分所有;第二,难以确定加害人。②此例中加害人能够确定(税务局拥有整栋楼房),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税务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例9】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经查明,业主乙、丙、丁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同时于各自家中向外抛掷了数个空酒瓶。但无法查明是谁扔的酒瓶砸伤了甲。此例中:①《侵权责任法》第87条要求不知谁实施了危险行为。②此例中,已知乙、丙、丁实施了危险行为,且其中一个行为造成损害,但不知谁的行为与损害具有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乙、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例10】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警察经全力调查,依然不能确定该酒瓶系谁扔的。但有三家住户能够证明,损害发生时,自己家中没人(家中也没有饲养动物)。此例中:①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可能是加害人的三户,不承担补偿甲的损害的义务。②其他可能加害的住户应当承担公平责任,对甲的损害予以补偿。

二、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一)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概述

1.共同侵权,指二人以上基于主观关联共同(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形态。共同侵权包括三种:①共同加害行为(包括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②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共同故意)。③共同危险行为(主观上共同过失,且加害人不明)。

2.分别侵权,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造成同一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的侵权形态。分别侵权多如牛毛。《侵权责任法》只对其中的两种情形作了规定:①累积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11条);②共同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12条)。

(二)共同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共同加害行为,首应注意:《侵权责任法》缩小了共同加害行为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了三种共同加害行为:①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侵权;②二人以上共同过失侵权;③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删除了第三种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的"共同"仅包括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不包括(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加害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这一变化的结果是:部分过去题目的答案需要修改(见(10年·卷三·20题))。

【真题研习】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0年·卷三·20题)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公布的答案为D)

1.共同故意侵权。指数个加害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共同故意,又称"共谋",指加害人不仅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持故意的态度,而且与其他加害人具有意思联络,事前或者事中进行过"沟通"。共同故意,重在强调与他人的共谋。

【例1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①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②甲以作为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1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①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②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1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1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①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仍为共同侵权人。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2.共同过失侵权。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行为,产生防范损害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因共同违反该共同注意义务导致同一损害。以下三个例子是公认的共同过失侵权(见【例15】、【例16】和【例17】)。

【例1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①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须注意:若甲、乙是同一公司的员工,则加害人就只有一个人(公司),就不是共同侵权了。

【例16】(相约飚车案)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前方出现一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毁人伤。①甲、乙对损害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甲的行为与损害间虽无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例17】(会诊案)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甲医院"和"乙医院"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三)教唆、帮助侵权(★★★)

《侵权责任法》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规则的变化。《侵权责任法》修改了《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的教唆、帮助侵权的规则。变化有三:①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可以构成共同侵权。2009年以前的规则是不构成共同侵权。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需要监护人具有过错(未尽到监护责任),才能构成共同侵权。2009年以前的规则无此要求。③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具有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受害人可以请求教唆、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却不能要求有过错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单向连带责任)。2009年以前的规则是教唆、帮助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双向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侵权的责任承担。①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侵权的,构成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人与被教唆、被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无过错(尽到监护责任)的,不构成共同侵权,由教唆、帮助人单独承担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有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例18】甲(20岁)对乙(12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

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

C. 丁有权请求丙赔偿3万元

D.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

【答案】ACD

(四)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①两个以上的人均实施了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②其中一个行为或者部分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③但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例19】甲、乙、丙持相同的枪和子弹进山打猎,以为灌木丛中有野兽出现,三人同时各自开了一枪,一颗子弹击中在灌木丛中采蘑菇的丁,致丁死亡。难以确定这颗子弹是谁射出的。①甲、乙、丙的射击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②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要特征在于加害人不明,受害人难以证明因果关系,故在责任成立上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推定甲、乙、丙的行为与损害间均有因果关系。

【概念辨析】 【共同危险行为】VS【共同过失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多为共同过失。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过失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核心区别在于:①在共同过失侵权中,能够确定每个人的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见【例20】)。②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不明,因果关系不清楚。二者的第二个区别在于免责事由不同:①在共同过失侵权中,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其他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对损害有因果关系而免除自己的责任。②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某人若举证证明了实际加害人,则可免除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

【例20】甲、乙、丙持相同的枪和子弹进山打猎,以为灌木丛中有野兽出现,三人同时各自开了一枪,三颗子弹均击中在灌木丛中采蘑菇的丁头部,致丁死亡。①甲、乙、丙主观上为共同过失。②甲、乙、丙每一个的射击行为与损害均有因果关系。③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④即使甲证明丙的射击行为足以致丁死亡,也不能免除甲、乙的责任。

【概念辨析】 【共同危险行为】VS【共同故意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多为共同过失,也可能是有人故意,有人过失。但共同故意绝不可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见【例21】)。

【例21】甲请好友乙、丙帮忙教训丁,乙、丙欣然应允。甲、乙、丙来到丁家,见丁在自家中院内玩耍,各向丁投掷石头数块,其中一块石头击中丁的头部,致丁重伤。①由于甲、乙、丙具有共同故意,尽管只有一人为实际加害人,但甲、乙、丙构成共同故意侵权,而不是共同危险行为,应对丁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②即使甲、乙证明击中丁的石头系丙所扔,仍然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这就是共同故意的威力。③共同故意的侵权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前面已经强调过)。

2.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①若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由实际加害人单独承担责任,其他行为人免除责任。②若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行为人即使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免除责任(见【例22】)。须注意: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属于半截子的因果关系推定:①责任成立采用因果关系推定;②责任免除不再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第10条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修正。

【例22】甲、乙、丙三人在河边用石子玩打水漂游戏,比谁打得更远。正好有一个小孩丁在河对岸玩耍,被打过来的一块石子击伤眼睛。①甲、乙、丙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②若甲举证证明,打伤丁的石头是丙扔的,则由丁单独承担责任,甲、乙免责。③但是,若不能确立实际加害人,甲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比如砸中丁的石头为花岗岩,甲证明自己扔的是大理石),则甲不能免除连带责任。法理在于:民事证明标准不高;保障受害人的救济。

(五)分别侵权--累积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因累积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其构成要件有三:①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因而不构成共同侵权。②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同时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③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损害后果。

【例23】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潜入丙家,分别举枪对丙射击,甲、乙的子弹同时击中丙的心脏,致丙死亡。①甲、乙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同时造成同一损害,且各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损害后果,甲、乙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承担连带责任。②甲、乙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而不是因为构成共同侵权。恰恰相反,甲、乙属于分别侵权,不构成共同侵权。

【例24】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时,对面的乙也驾车闯红灯,结果甲、乙二车同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丙,致丙重伤。对丙的损害应如何救济,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 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 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C. 由甲、乙对丙的损害适当补偿 D. 如果甲无力赔偿,由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A

【例25】甲在丙的饮料中投毒20毫克,足以致丙死亡。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在丙的同一饮料中投入相同的毒物20毫克。丙饮用后中毒死亡。①此时,若采用相当关系理论,甲、乙均可主张,没有自己的投毒行为,丙也会应为另一人的投毒行为死亡,故自己的投毒行为不是丙死亡的必要条件,自己的投毒行为与丙死亡间无因果关系。②为了应对这一窘境。在此中场合,不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改采累积因果关系说,因甲、乙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损害,故甲、乙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第11条制定的学理基础。

2.理解《侵权责任法》第11条应注意的问题:①须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见【例26】)。②加害行为须同时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强调造成同一损害的同时性(见【例27】)。③《侵权责任法》67条属于《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例外(见【例28】)。

【例26】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某晚,甲将丙的房屋点燃,乙正好路过,见丙忙于救火,觉得机会难得,捡起地上的石头将丙砸伤。①甲、乙无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②甲、乙的行为分别造成不同的损害,而不是造成同一损害,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也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③甲、乙的行为属于"并发的侵权",应作为两个案件分别处理。

【例27】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潜入丙家,分别举枪对丙射击,甲的子弹击中丙的心脏后,乙的子弹随后击中丙的心脏。①在刑法上,乙应承担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②因甲、乙的行为均足以造成丙死亡的后果,若一前一后发生,后发生的行为与损害就没有因果关系。③在民法上,乙的射击行为就不是丙死亡的原因。乙不承担责任。此例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该条要求数个行为造成损害的"同时性"。

【例28】甲、乙、丙企业排污,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损害。经查,甲、乙、丙的排污单独均足以造成该损害后果。①若甲、乙、丙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②若甲、乙、丙不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虽然甲、乙、丙的行为结合造成同一损害,且甲、乙、丙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该损害,但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甲、乙、丙不承担连带责任。③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7条,由甲、乙、丙按照排放物的种类和排放量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共同因果关系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其构成要件有三:①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故不构成共同侵权。②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须注意:此时不论是否同时造成损害。③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造成损害后果。提醒并请求:请回头看看前面讲"共同加害行为"举例用的那两个题目((97年·卷三·12题)和(10年·卷三·20题))。它们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

【例29】甲在丙的饮料中投毒5毫克,单独不足以致丙死亡。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在丙的同一饮料中投入相同毒物5毫克。丙饮用后中毒死亡。①甲、乙无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②甲、乙分别实施的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③甲、乙的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损害,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按份责任。④《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学理基础:此时,若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甲、乙均可主张自己的投毒行为虽是丙死亡的必要条件,但均无相当性,故自己投毒行为与丙死亡无因果关系。为了结果的妥当,在此种场合不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改采"共同因果关系理论",认定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均有因果关系,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例30】甲村假设的输电线路距离地面不足3米,违反了输电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村民乙在建房过程中,将大量土石堆放在输电线下,形成一2米多高的土堆。6岁的丙爬上土堆玩耍时,触电身亡。①甲、乙无共同过错,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导致同一损害,每个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对丙的死亡承担按份责任。②如果笔者是法官,会认定甲的行为对损害的原因力更大,应承担80%的份额;乙对损害的原因力较小,应承担20%的份额(当然,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观点,这正是侵权法的局限所在,亦为其魅力所在)。

【例31】消费者甲在洗澡时,乙厂生产的电热水器发生漏电,与此同时,与热水器相连的丙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也因为质量瑕疵发生故障,甲因此遭电击身亡。①如果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的规定,乙、丙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在,法律规定变化了,乙、丙不构成共同侵权。②乙、丙产品的缺陷单独均不足以造成损害,乙、丙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承担按份责任。

三、用人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的理解。掌握四个方面:①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②什么是"执行工作任务"呢?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认定。包括两种情形:(a)执行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b)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了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都属于执行工作任务。③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须注意:这是《侵权责任法》与此前规则的不同之处。还须注意: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但这属于行政法或劳动法上的问题,不归《侵权责任法》调整。④用人单位采广义概念,包括:(a)国家机关;(b)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c)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土地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换言之,只要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都归《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调整。

【真题研习】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年·卷三·20题)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原来的答案是A)

【真题研习】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由于途经甲的老家,甲便想顺路回家看看。在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丙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丙车毁人伤。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08年四川·卷三·17题)

A.甲

B.乙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乙赔偿后向甲追偿

D.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以前的答案是C)

2.《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的理解。(1)所谓劳务派遣,指用人关系与用工关系发生分离的劳动关系(见(10年·卷三·70题)的解析)。(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则承担责任:①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侵权责任。②若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不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具有三个特点:(a)具有顺位利益,若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充足,派遣单位即使具有过错,也不对外承担责任。这就是"补充"二字的含义。(b)派遣单位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即使用工单位赔偿能力不足,派遣单位若无过错,也不承担责任。这就是"过错"二字的含义。(c)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就是说,并非"剩多少一定得补充赔偿多少",而是"补充赔偿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这是"相应"二字的含义。

【真题研习】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10年·卷三·70题)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BCD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一句的理解:

(1)它仅调整"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①《侵权责任法》第35条只调整的是个人请的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因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②若是公司、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聘请保姆,应成立劳动关系,这样的保姆致人损害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③要求劳务关系成立于"个人之间",而不是成立于"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见【例32】)。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①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见【例33】)。②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③提供劳务一方非因提供劳务致人损害,应自己承担责任,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责任(见【例34】)。

【例32】甲公司与数百名保姆签订劳动合同,对保姆予以培训,并由公司按月向保姆支付工资。北大教授乙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每月向甲公司支付报酬3800元,甲公司指派保姆丙为乙的家庭提供家政服务。一日,丙为教授乙买菜途中,因骑车不慎撞上清华教授丁。①这个劳务关系成立于"甲公司与乙之间",不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②丙因提供劳务给丁造成损害,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例33】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①甲、乙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②乙因提供劳务而丙损害,由接受劳务的一方甲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例34】某周日为甲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①甲、乙成立个人劳务关系。②乙不是因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甲不承担责任。

【概念辨析】 【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共同点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均为劳务的提供。主要的不同有三:①劳务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而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②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没有给提供劳务一方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中的雇主负有给雇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③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4.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二句的理解:其实,《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二句属于"正确的废话","有它不嫌多,没它不嫌少"。其价值在于宣示,在于强调。其含义是,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②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②接受劳务一方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③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例35】王某请钟点工钟某来家里擦玻璃,并提供安全带等设施,要求钟某系上安全带干活。王某见钟某已佩戴好安全带,叮嘱钟某注意安全后上班去了。钟某觉得安全带束缚人,不爽,取下仍在墙角。不料,钟某在干活时不慎摔到楼下,严重受伤。①钟某因向王某提供个人劳务而遭受损害。②因王某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36】王某做饭时发现鸡蛋没有了,就吩咐从老家请的保姆钟某前去购买,呵斥钟某道:"越快越好,否则油都烧糊了!"又道:"再像从前一样慢腾腾地,小心回来我剥了你的皮"。钟某急忙骑车前往菜市场,途中因车速过快,摔倒受伤。面部、胸部、背部都是血和汗。①钟某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人身伤害;②王某与钟某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③根据科学发展观,王某的过错好像重一点。

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真题研习】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03年·卷三·2题)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答案】C

【真题研习】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付医疗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99年·卷三·3题)

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

B. 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部分

C. 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37】甲携带饲养的狗乘坐电梯,没有给狗戴嘴套,小孩乙因不会疼爱小狗,用手掐小狗,被狗咬伤。①小孩乙(或者说其监护人)具有重大过失;②甲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不能减轻或者免除甲的责任。

【例38】甲饲养一条眼镜王蛇,把玩于鼓掌之间,煞是惹人羡慕。乙见甲玩得潇洒,要求一试。甲则声明,如果乙被咬伤,责任自负,乙同意。结果乙在抚弄之时,被蛇咬伤,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方才救活。①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②甲饲养的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所以并不免除或者减轻甲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例39】甲希望渴望猴子的夜生活,趁深夜偷偷翻墙进入乙动物园,来到"猴山",深入猴群,观察猴之夜间生活。不曾想群猴奋起攻击,甲被众猴撕咬、摔打成重伤。①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这些情况,就足以表明动物园没有过错,动物园不承担侵权责任。②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属另一问题。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40】甲饲养了一条毒蛇,取名"小强",并在蛇的七寸纹身"小强",以便定分止争。有感于《侵权责任法》第80条所具有的压力,偷偷将"小强"抛弃于下水道。一日,上岸的"小强"于花丛中咬伤游人乙。①甲感受到了《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威慑力,但没有感受到《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威慑力。②甲遗弃的动物在遗弃期间给乙造成损害,原饲养人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例41】甲饲养了一条毒蛇,取名"小强",并在蛇的七寸纹身"小强",以便定分止争。有感于《侵权责任法》第80条和第82条所具有的压力,甲驱车前往密云县,将"小强"放还至森林中。一年后的一天,下山的"小强"于公路边将游人乙咬伤。①"小强"已经回归野生状态,甲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例42】甲饲养了一匹马,拴在自己院内,乙路过发现此马,觉得心理寡淡得慌,胸中憋闷得慌,用木棍连续击打马的头部,马受惊挣脱疆绳,冲出院门,将路过的丙撞伤。①甲饲养的动物,因第三人乙的过错给丙造成损害;②甲、乙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③甲对丙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乙全额追偿。乙对丙承担后,并无对甲的追偿权(因为责任到位了!)。

五、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与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一)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通意见》

158.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159.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161.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例43】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造成损失10万元。问:小涛是损失应如何承担。①司法考试主要考这种情况。我们先分析这个例子,再予以总结归纳,以便于理解。②小杰在学校学习生活,监护关系并未移转,故小杰的监护人应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③既然监护关系并未转移,学校对小杰、小涛无监护义务,故学校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学校对小杰、小涛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若违反该义务且对小杰给小涛造成人身损害具有过错,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或者《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学校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④小杰的监护人与(有过错的)学校的责任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若学校过错重,法院可以判决学校承担9万元;小杰的监护人承担1万元。若学校的过错轻,法院可判决学校承担2万元;小杰的监护人承担8万元。⑤学校的过错往往表现为老师(或工作人员的)过错,但老师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有过错的老师不对外承担责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②学校仅对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致人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包括两种情形:(a)上学后,放学前这个阶段;(b)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春游、夏令营等)。超出此范围,学校对在校学生无教育、管理的义务,自然不对其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注意:委托监护与擅自变更监护关系情形下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①《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见【例44】)②《民通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与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见【例45】)

【例44】甲夫妻因出国访学2年,年仅9岁的儿子丙无人照顾,与乙夫妻达成协议,甲支付乙20万元,乙对丙承担两年的监护责任,若丙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由乙承担责任,与甲无关。甲夫妻出国后半年,丙在放学回家途中,致人损害构成侵权。①"委托监护"并未导致监护关系完全移转。②甲夫妻仍为监护人,应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若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甲、乙承担连带责任。③甲、乙的约定有何意义呢?对于追偿具有意义。甲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全额向乙追偿。

【例45】9岁的甲不幸父母双亡。法院指定甲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半年后,甲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私下协商,由甲的外祖父母担任甲的监护人,甲的祖父母不再担任监护人。又过了半年,甲致人损害构成侵权。①根据《民通意见》第18条,该损害由甲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承担连带责任。②学理基础在于:保障受害人的救济以及方式当事人通过事后签订虚假的监护关系移转的协议逃避责任。

(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真题研习】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年·卷三·23题)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

六、物件致人损害(★★★)

(一)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例46】甲把房屋出租给乙,对维修义务承担未作约定,一日,屋檐脱落砸伤路过的行人丙①根据《合同法》第220条,维修义务应由甲承担。②甲应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使用人乙不承担责任。

【例47】甲把房屋出租给乙,一日,大风吹落乙放置于阳台上的花盆,花盆砸伤路过的行人丙。①乙应对花盆承担管护义务。②应由乙对丙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所有人甲不承担责任。

【例48】房屋所有人甲与承揽人乙签订合同,由乙给自己安装防盗网。由于乙的过错,安装不牢,不久防盗网坠落将丙砸伤。①丙不能直接要求乙对自己承担责任,丙只能要求甲对自己承担责任;②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③学理基础:加重甲的责任心,抑制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它们发生得太频繁了,国民苦之久矣!让法律发挥一下指引功能。 法律 敎育 网

【真题研习】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了葡萄,并垒起围墙。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在争抢中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7年·卷三·64题)

A.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谭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马某自己有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

D.本案应适用特殊侵权规则

【答案】BCD

【真题研习】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卷三·16题)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答案】C

(二)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其他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49】甲公司的油罐车发生泄露,将运输的润滑油遗撒在高速公路上。道路管理部门乙公路段见状未采取任何措施。泄露的润滑油引发连环追尾事故。①甲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②若甲公司的赔偿能力充分,乙虽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享有顺位利益)。③若甲公司不能确定或者无力承担,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七、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①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②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③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1.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①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负有一般告知义务,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和应采取的医疗措施。②医疗机构因过错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不作为侵权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一款第一句和第二款)。(见【例50】和【例51】)。③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例50】甲因患有严重的白血病,感到不适,前往乙医院诊断。诊断完毕,医生未告知甲病情(病历甲也看不懂),甲以为自己患的是感冒,宽心回去。一个月后,甲因白血病发作昏迷后送往另一家医院,因延误治疗达一个月之久,甲遂告不治。①乙医院违反一般告知义务,具有过错,并因此给甲造成损害,构成侵权。②进行诊断、治疗的医务人员负有法定的告知义务,违反该义务致人损害的,构成不作为侵权。

【例51】甲因感冒严重不适,前往乙医院诊断。医生丙见甲穿戴齐整,提着郭美美那样的包包,又念自己本月尚有8000元的任务尚未完成,就吓唬甲,谎称甲患的是白血病,需要立即住院治疗,预交住院费9000元。甲闻知后,精神极度痛苦,茶饭不思,心理身体迅速耗弱,奄奄一息。①"过度告知"也属于违反一般告知义务。乙医院构成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②这是他妈的什么医院?中国医院十有八九如此!(哎呀!爆粗口!CCTV会看不惯的!)

2.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①在诊断、治疗过程中,若需要给患者进行特殊检查(如:穿刺)、特殊治疗(如:化疗;电击)和做手术,医务人员负有特殊告知义务。应告知医疗行为的风险(如:不良反应、并发症等)、替代方案、各自的优缺点,让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知情并自主确定,并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②医务人员未尽特殊告知义务,或未经患者书面同意即实施手术或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一款第二句和第二款)。(见【例52】和【例53】)。③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例52】甲医院在给患者乙作白内障手术前,医生未告知乙手术并发症,事实上,即使告知,乙也会同意施行手术。结果,手术后,乙因并发症而失明。①甲医院违反了特殊告知义务,并因此致乙损害,应承担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②保护的患者的知情权与同意权。合称为知情同意权(Informed Consent)。

【例53】甲医院在给患者乙作剖腹产的过程中,发现乙的子宫上有一恶性肿瘤,主治医生丙未经乙及其近亲属的同意,顺便将乙的子宫切除。①医生丙违反了特殊告知义务,并因此给乙造成重大损害,甲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②甲医院侵犯了乙的知情同意权、身体权、健康权。

3.医疗机构的紧急处置权。①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如:患者昏迷且不知其近亲属。又如:患者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侵权责任法》第56条)。②学理基础:毕竟医院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医务人员都是白衣天使。医院不应当是有组织的抢劫犯罪集团。

(三)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八、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真题研习】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经查:丙无赔偿能力。丁为货车车主,该货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关于乙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年·卷三·24题)

A.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甲予以适当补偿

C.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丁予以适当补偿

【答案】B

九、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十、环境污染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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