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法定条件只要劳动者提出就一定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只要劳动者提出,无需与用人单位协商
一致,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
有四种:第一种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第二种为用人单位初次
实行劳动合同,或因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且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第三种是连续二次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
第39条、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的;第四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实际这种情况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条款,实践中并不会多见。
所以,符合该法第14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不
能拒绝,而如果劳动者有违约、违规情形,或者劳动技能已经不符合用人单位要
求等情形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签订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制约。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
合同,但用人单位始终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情况怎么办?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
主要有四种,只要成就其中一种,劳动者就有权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
同。当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铁饭碗,单位仍然可以依法、依规章及合
同相关条款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当发生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组织、政府调解组
织协调解决,穷尽各种解决机制之后,才可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
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特别是对于那些还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
司、行业,劳动者不必强求。有的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差,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
合同,破产、倒闭发生的机率较高,对劳动者来说,短期合同、长期合同都是一
回事。故应充分考虑不同企业的不同特点,寻求共存共赢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