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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孙心远律师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2-09-05    作者:孙心远律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缺少了“到期终止”的可能性,提高了对用人单位终结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要求,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特别保护。所以,准确的理解及运用《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对劳资双方而言都极为重要。
本文仅针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下简称“第三项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及探讨。分析过程中对法律溯及力、时效等其它问题不加考虑,仅对法条本身展开。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对于第三项规定的理解及适用存在误区,比较典型误区有:
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这种理解将第三项规定扩大为“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然导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们先对法条的文字描述进行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对第三项规定应当正确理解两处关键描述:
(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的理解。
笔者认为,本句应解释为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者不愿意签订的前提下,强制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义在于确定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的态度,给予劳动者自由选择的权利。排除强制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合同自主权的限制。所以,适用第三项规定,考虑劳动者的意愿应当属于的条件之一。
(二)“续订劳动合同的”的理解。笔者认为,本句应属对于用人单位的要求,其中“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解释为用人单位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何处理的意愿为愿意续订。若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则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到期终止。所以,适用第三项规定,考虑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应当属于条件之一。
那么,准确适用第三项规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呢?
笔者认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在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中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中断。
(二)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已明确表明愿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选择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表明续签的意向即可。
(三)劳动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明确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没有离职的意愿。
(四)不存在排除适用的情况。
不存在劳动者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另外,劳动者亦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明确上述条件之后,我们可以看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并不一定导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第三项规定仍须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方意愿。
引申问题:
符合第三项规定条件,双方最终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不是。第三项规定的适用的时间点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后,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续签的意愿。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了N次(N大于等于2)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关期限的约定仍合法有效,到期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自然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在用人单位同意续签之后才必然导致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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