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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条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不要放弃
发布日期:2012-03-19    作者:徐涛律师
[案由]
申诉人:陈某

被诉人:某医院

申诉人1985年12月到被诉人处参加工作,2000年11月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诉人未予以同意。申诉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调查核实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诉人陈某系农村户口。于1985年12月被被诉人录用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了从1985年12月31日至1986年12月30日、1987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的两期劳动合同。被诉人于1997年1月23日为申诉人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退工手续,但被诉人未将退工通知单送达给申诉人。申诉人从1997年1月1日起继续在被诉人处从事原工作至今,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又查明:2000年11月,申诉人向被诉人递交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被诉人没有就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给予申诉人明确答复。

另查明:被诉人为申诉人养老金交纳至1998年12月份。

[分析意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于1996年12月31日到期后,被诉人虽然为申诉人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退工手续,但被诉人未将退工通知单送达给申诉人,而申诉人在被诉人处一直从事原工作至今,且被诉人已为申诉人交纳养老金至1998年12月份。另外,申诉人于2000年11月向被诉人递交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后,被诉人没有就此向申诉人作出明确的答复,但至今被诉人仍在继续使用申诉人,表明被诉人同意与申诉人续延劳动合同。综上事实,申诉人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个条件:即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和双方都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因此对于申诉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诉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本案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被诉人必须在本仲裁裁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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