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2日,欧阳女士为其子罗某向某外资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投保了分期给付两全保险与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并缴付了保险费。今年4月8日,罗某因支气管炎入住医院,住院花费5697.27元,但住院收据不慎丢失。为向保险公司索赔,欧阳女士请医院工作人员帮其复印住院收据,并在上面加盖公章和财务章。
随后,欧阳女士拿着这个收据复印件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与欧阳女士在保险合同中已经写明欧阳女士必须提供住院收据原件才能获得赔偿。欧阳女士则认为医院已为其出具了相关证明,跟原件的作用是一样的,保险公司应该给她赔偿。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