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宗简单而又复杂的买卖案。说其简单,是因为该案就一份被撕成四瓣的8000元欠条作为定案的原始证据。说其复杂,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该欠条形成四瓣的原因说法不一,原告说8000元未还,被告撕了欠条;被告说8000元已还才撕的欠条,但双方均无其他原始证据予以佐证。那么撕成四瓣的原始欠条还有效吗
2002年12月4日,浙江龙游飞雁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阿民拿着盖有公司公章的状子和一张被撕成四瓣后又粘贴在一起的8000元欠条,来到衢江区法院,要求责令被告小羊支付8000元货款。问起欠条被撕成四瓣的原由,阿民回答说:小羊是衢江区X镇的个体户,他们于2000年口头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过钙化肥,当月结账。原告按约供给化肥,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于2000年6月29日出具了一份欠货款8000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2001年12月17日,原告再次上门催讨欠款,但在出示欠条时,被告一把夺过欠条并将之撕成了四瓣……
2002年12月23日,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被告小羊到庭辩称,出具给原告8000元的欠条一份属实,但2001年12月17日,原告阿民等3人来我处催款,我将事先准备好的8000元现金付给阿民,阿民清点无误后,将欠条交还给我,我将欠条撕碎后扔在办公桌上,随后去冲开水,谁知,阿民却将撕碎的欠条又捡了回去,再向我要钱。被告认为与原告之间钱款两清,不存在欠款,且我付款的当时有证人阿富在场可以作证。
法庭传证人阿富到庭作证。阿富说:2001年12月17日下午2时许,我从田间给稻谷治虫回家后,到小羊店里,看见小羊从抽屉里拿出钱交给阿民,阿民数钱没有说什么话,小羊把放在桌子上的条子(类似供销社收据)撕碎,然后我就走了,走时,阿民还在数钱。
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和催款直接参加者阿民,听了被告及其证人的辩解陈述后,气愤无比地说:被告及证人所说完全歪曲了事实,那天,我同公司的经理和驾驶员3人到被告处,要求付款,我在出示欠条时,被被告夺去并撕毁扔在地上,我即上前扭住被告欲打他,被公司经理劝阻,经理叫我把条子捡起来,向法院起诉。当时被告妻子、儿子及阿富均在现场,阿富是被告的帮工,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其所作的证言是伪证。
针对双方的陈述和辩解,承办法官向被告小羊问了几个问题。
审:被告小羊,8000元现金你事先就准备好的,那么你是怎么准备的
小羊:8000元现金是我两个多月来的营业款。
审:你是否知道2001年12月17日这天,原告要来催款
小羊:这我不知道。
审:那么,原告没来之前,你把准备好的8000元现金放在哪里
小羊:一直放在自己的办公桌抽屉里。
审:这么说,放了两个多月
小羊:是的。
审:再问一个问题,当发现原告方将撕碎的条子拿走,你有无采取什么措施如追回碎条子或向有关部门报案。
小羊:没有。
审:为什么
小羊:我也说不出为什么。
审:证人阿富,你是不是被告小羊的帮工
阿富:是的。
审:12月份这个季节,你们农村还有稻谷要治虫的吗
阿富:这……(回答不上)。
审:证人阿富,你说“你当时看见小羊把条子撕碎后才走的,走的时候,原告方的阿民还在数钱”,可小羊在答辩中则说,阿民先把钱清点无误以后,才将条子交给他的,也就是说数钱是在撕条子之前,而你说条子撕了还在数钱。这怎么解释
阿富:(沉默)。
合议庭认为,对欠条本身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应予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阿富虽是当庭作证,但其所作证词违反常理(12月17日田里稻谷早已收割完毕,不可能给稻谷治虫),与被告的陈述也不一致,且系被告的帮工,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原告也已提出异议,故阿富的证言缺乏真实性,为无效证据。
衢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买卖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8000元货款,有欠条为证,应当支付。其辩称已于2001年12月17日付清后,将欠条收回撕碎,扔在办公桌上,被原告捡回,不合常理。其一,被告如付清欠款,应把欠条撕成碎末扔掉,使其难以再粘贴重合,而不应两对半撕破后放置办公桌上。其二,被告不可能让原告经办人将撕碎的条子捡走,或发现撕碎的条子被原告拿走后不采取任何措施。其三,原告经办人阿民作为业务员,没有必要在其经理在场且已收回了欠款的情况下,又将对方撕碎的条子捡回,为公司重新诈取一笔同数额的款项。其四,被告将两个多月的营业款不存入银行,一直放在办公室内,等待原告来收款,有违常理。其证人出庭作证时所作的证言与被告本人陈述不一致。故该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小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龙游飞雁化工有限公司货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3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530元,由被告小羊承担。
判决生效后,小羊自知理亏,自动付清了8000元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