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录像丢失 法院判决赔偿
婚庆录像丢失 法院判决赔偿
2007年12月,张先生与黄女士(婚庆服务经营者)达成协议,由黄女士提供司仪、摄像、拍照等服务,包括制作VCD光盘,酬金为司仪、摄像(包括拍照)各150元。同年12月27日张先生如期举行婚礼,黄女士因故未参加,而是另找他人作为司仪及摄像代其出席婚礼。婚礼结束,张先生依约将300元服务费直接付给黄女士委托的司仪,摄像人员随即将其录制的婚礼过程制作成婚庆光盘交给黄女士,黄女士在给张先生送影像资料时,将录制的母带连同光盘一并丢失,黄女士表示道歉,但只同意退还录像酬金150元。张先生认为,黄女士所丢失的录像资料及光盘属特定的财产,是特定于婚礼喜庆活动而留下的永久记忆的载体之物,具有人格纪念意义,黄女士将此录像丢失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此后,张先生与黄女士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将黄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婚庆司仪、摄录像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将为原告录制的婚礼现场录像资料不慎丢失,系严重违约行为,基此,使原告方让被告提供婚庆摄录像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同时按照普遍的一般社会评价,婚礼录像等对于婚姻缔结人来讲,具有一定的重大情感价值及特殊性和特定的象征意义,上述物品完全灭失后,其具有不可复制性。因此,原告方由于被告的过失行为,以身心受到影响,遭受精神损害为由,要求在违约与侵权之诉中间以侵权之诉诉求被告赔偿摄像支出费15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08)孟小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摄像费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