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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大会监督制度
发布日期:2013-02-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大会监督制度
股东大会监督制度是股东大会顺利召开的重要保证,是确保股东大会公正、公平的必要措施,《股东大会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进行法律鉴证。《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还规定了有关当事方的责任,对股东大会违法、违规以及不能按期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程序或决议违法违规的,《公司法》增加了无效之诉的条款,这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救济措施。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结合《公司法》的修订给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环境带来的新变化及其给上市公司监管带来的新课题,监管部门应以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龙头,以提高公司透明度为主线,以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着力点,尽快推出有关上市公司监管的配套规定,促进上市公司全面提高质量。
 
  此外,应鼓励和引导中小股东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和提案权、征集投票权、累积投票制等权利,制约大股东的侵权行为,维护自身权益,使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真正落到实处。
 
 
本篇文章来源于 法帮网www.fabang.com原文链接://www.fabang.com/a/20110129/231219.html
 
 
保定律师连会有,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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