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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发布日期:2013-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要点有:

1.成立本罪的条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1)行为人逃避的只能是劳动报酬,而非任何逃债行为。

(2)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3)要求数额较大。

2.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立本罪。

3.逃避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这种情形只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就及时支付欠薪的,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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