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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妨害公务罪
发布日期:2013-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不包括军人(否则成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行为内容:阻碍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

注意: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3)主观方面: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阻碍;如果存在事实的错误,阻却故意。

(4)责任阻却事由:依法执行公务的对方实施的一般暴力、胁迫行为,没有期待可能性,不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5)罪数问题:妨害公务的行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从一重罪论处(想象竞合犯),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刑法的特别规定处理。

例如,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再如,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检查的,属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形(但有杀害、伤害行为的,则应数罪并罚)。

又如,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抢夺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枪支等),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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