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发布日期:2012-09-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重点罪名
第318条、321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两罪的考点都是法定不数罪并罚的和法定数罪并罚的情形。
1.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运送)人重伤、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时过失地造成了被组织(运送)人重伤、死亡。这种情形属于这两罪的加重构成,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2.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有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运送)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这种情形属于本罪的加重构成,不能实行数罪并罚,不另定为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法律 敎育 网
3.对被组织(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二、普通罪名
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偷越国(边)境罪——参见法条。